投资项目价值变更
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650万港元以下,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。同时,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,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。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、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,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。 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(例如由房地产转为金融资产,或由金融资产转为房地产),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。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,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。
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(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)来港,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然而,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它政策所规限。
入境安排
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(如有)会获发签证/进入许可,他(们)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,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给他(们)。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,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。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,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。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。
逗留条件
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,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。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,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。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,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(正式批准)。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〈资格准则〉及〈投资管理的规定〉,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。按此准则,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,每次为期两年。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,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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